1、當裝載機發生故障或需要保養的時候,無論問題的大小,必須報分管副總審批,項目經理批準。
2、對裝載機維修更換的部件,駕駛員應帶回交項目部辦公室,否則不予辦理維修費用簽批手續。
3、操作人員要嚴格按申報維護、維修的項目檢修,對在維護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,經項目部分管副總同意后方可續修,否則維修費用自理。
4、維修人員要對維護、維修的裝載機負責,維修完后車隊隊長要親自調試合格后方可安排為下井車輛。
5、發現裝載機行駛超速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,并罰款30元;情節嚴重者,交給項目部處理。
6、發現車輛超載對司機處罰40元。
7、發現駕駛員酒后駕駛、車輛嚴重帶病行駛(照明、制動、喇叭),要立即責令停止行駛,并更換駕駛員,并按二類嚴違處理;若造成事故,對駕駛員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事故責任追究。